中国书法的“比德”审美观念



先秦儒家以审美的态度观照自然主要方式是“比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观念和理论。所谓“比德”,一般是指以具体形象的某些特征比附抽象的道德品质。《论语·子罕》载:“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显然,这里的松柏是人格化了的,其耐寒的自然特点成了坚贞品德的象征。就现存的文献来看,最先明确提出“比德”概念的是荀子。《荀子·法行篇》中引孔子解释君子“贵玉而贱珉”的原因说:“夫玉者,君子比德焉。温润而泽,仁也;粟而理,知也;坚刚不屈,义也;……。”这里对玉的欣赏首先是玉本身的润泽、细腻、坚刚等自然特点,但更侧重于以这些特点作类比的儒家个人修养中的理想品格。

比德的思维对中国传统的文学艺术发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书法虽不直接模拟具体的自然物象,但“它是通过文字的点画书写和字形结构去反映现实事物的形体和动态美”的艺术,故后世书论中多有比德式的品评。

从文献来看,最早的书法理论出现于东汉后期,这时的书理论的常常把书法比作自然万物,其中有生命的意象又占有较大的比例。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在对书法的欣赏中不仅把书法看成是有生命的形象,而且又看作人的形象,并强调这种人格化的书法与人一样具有人的风度气质。初唐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大力推扬王羲之书法,崇尚南朝秀媚书风,这一时期的书法品评亦承南朝风习,大都以物象比附为主,也有人格化的审美的评论。自盛唐始,人们以比德的思维方式给书法的欣赏品评中注入了许多的道德因素。以书比德的审美思想在盛唐大书论家张怀瓘和窦臮、窦蒙兄弟的书法理论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比德式的审美理论在其后的书法著述中更是俯拾皆是。



比德说以儒家经典记载为著,历代比德式的书法批评也是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将书法的具体形式或风格特点与各种道德品质相比附。总的来看,所比之德多为儒家伦理传统上的中和、含蓄、守礼、忠义、质朴等伦理规范。

“中庸”是儒家的理想人格中一个重要的道德要求。中庸之名为中庸,“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故《中庸》一书,多言“中和”,“中和”既是一种世界观,同时也是儒家伦理标准和规范。由于其中包含着使矛盾的因素调和统一的思想,与美学上“对立因素的和谐统一”、“寓整齐于变化”等原则相通,因而也成为一种审美的标准与价值取向。比如孙过庭即要求书法的创作要做到“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留不常迟,遣不恒疾;带燥方润,将浓遂枯”,对结字布局、笔的迟速、墨的枯润和技法要素要求运用的无过亦无不及、恰到好处。唐人张怀瓘则从王羲之的书法里见出中庸之德,说他“增损古法,裁成今体,进退宪章,耀文含质,推方履度,动必中庸”。其后的窦臮《述书赋》评郗超书法说:“惜森然之俊爽,嗟蔑尔于中和。”元人郝经理想中的典范性书法具有“直而不倨,曲而不屈;刚而不亢,柔而不恶;端庄而不滞,妥娜而不欹;易而不俗。难而不生;轻而不浮”的特点,这些对立的因素的比德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和谐统一就会实现风格方面的中和,可以像“中庸”之德。

《大学》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所以与“中和”的品德相联系,含蓄也是儒家伦理思想中对道德人格的一个重要要求。相应的书法的风格应该表现为一种含蓄之美。唐代孙过庭提倡书法要“恬淡雍容,内涵筋骨”。张怀瓘评论智果书法时说:“(而)此公稍乏清幽,伤于浅露。”这里是说智果的书法筋骨外露,因而如同人的品质上“伤于浅露”,不够含蓄。明代方孝孺品味出颜柳之书的“用意之妙”以后,感叹他们的书法深具儒雅君子的含蓄之风,“正犹有道貌岸然君子泊然内运,非久与之居,不足知其所蕴也”。

在儒家的思想观念中,作为道德标准的“礼”是指向中庸,书法的“法”指向中和之美。因而在传统的书论中多将书法的法度比附于封建社会的礼法。唐代的张怀瓘从二王的书法比较中即把王羲之的书法比作是“簪裾礼乐”的典则。宋人黄伯思认为:“昔人运笔,侧、掠、努、趯,皆有成规,若法度礼乐不可斯须离也。”书法的法本来是书法形式美的创造技巧和法则,是书法美物质层面的基础和保证,在比德式的观照下,获得了伦理美的品格。

历史上的封建统治者不遗余力的推行儒家伦理规范,其根本目的均在于维护与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故而,在封建社会的诸般纲常礼教之中,最大的礼就是“忠”。“忠”的涵义在各个朝代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其“事君能致其身”的“忠君”思想是不断被强化的。在以书比德的审美之中,忠义之德也是倍受崇尚的,用来比附这一品德的书法,多与书法家本人的忠义品格相联系,这类例子中以忠烈著称的唐代名臣、大书法家颜真卿是最典型的。正是由于“忠”是一种“无私”,“能致其身”的品格,因而具有守正不阿的坚毅和视死如归的刚烈。书法作品的正直刚健的特点,多用来象征这种“忠”的品质。正直刚健的特点与气象,古人常比作“骨”、或“骨气”、“骨力”。因而“忠”的品质常以书法的雄浑劲健的风格来比喻,并将这种风格形象化为“骨”或“骨气”。而且把书法的“骨”或“骨气”与书法家的品质对应起来。比如赵孟頫、蔡京等即以人品之故颇遭后人非议,书法也被认为多媚而少骨。

上述书法的意象批评中使用了伦理性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确立机制,是以书法的形态和风格特征为依据,通过“比德”的思维模式使书法的特点与伦理品格联系在一起而形成的。根据以书比德的审美所比附的各种品德做上述粗浅的分析,抛开这一审美方式“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不确定性或者主观性不论,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比德式的审美方式表现出极强的系统性。当然这种系统性是有赖于严密的儒家伦理思想体系而获得的。



毫无疑问,以书比德的审美方式对书法艺术的诸多方面都会有不可估量的影响,仅就比德式的审美方式对书法的审美取向影响而言,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崇尚中和之美,排斥奇怪、狂放。唐代以前的书论还是大讲书法意象中“物象之奇”的,例如汉代崔瑗用“抑左扬右,兀若竦崎,兽跂鸟跱,志在飞移,狡免暴骇,将奔未驰”的意象赞美草书,萧衍甚至以韦诞“龙威虎振,剑拔弩张”的书法为美;后世则持中庸的观点,因其怪狂而加以反对,以“剑拔弩张”喻书已分明是一种的贬抑了。黄庭坚评论米芾“如快剑斫阵,强弩射千里,所当穿彻”的书法为“似仲由未见孔子时风气”。黄是批评米书失之于粗野,而不够中正平和。

其次是崇尚壮美,排斥欹侧柔媚。书法的刚健一般比德于忠贞,而婉媚柔美的形态特征或风格则多受到排斥。从张怀瓘到何绍基都标举书法要有“丈夫气”,要写“丈夫字”。张怀瓘视侧媚为特征的王羲之书法为“有女郎才,无丈夫气”。清代以妍媚著称的王文治自不必说,就连唐代楷书大家褚遂良也不免于责难:梁巘认为“(褚书)轻浮少沉着,故昔人有浮薄后学之议。”包世臣说:“河南遍体珠玉,颇有行媚蛊之意。”书法的“媚”简直就意味着轻浮无行、哗众取宠。

再就是崇尚法度,排斥以超越法度为特征的“逸”格书法。唐人李嗣真在传统的九品之上创立逸品一格,列钟张羲献于其中。这是对他们前无古人的天才性创造的肯定和赞扬。后来张怀瓘在其《书断》中即取消了逸品一格,这与他的以书比德、推崇儒家礼法因而强调法度的思想是一致的。清代包世臣著《国朝书品》,以五品论书,把逸品规定为“楚调自歌,不谬风雅”,也视逸品为创造性强的作品。而包氏却将逸品放在了神妙能三品之下,位次仅高于最低的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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