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现生活中的舞蹈”到“用舞蹈来表现生活”

舞蹈创作中表现什么即什么题材,受舞蹈家生活情感、体验影响,也受艺术形式规范的制约。根据舞蹈艺术审美特征,舞蹈作品在表现和反应社会生活方面有其特长也有局限,这就是客观艺术规律。  
  在过去的一个不短的时间内,有些人总是那么强调舞蹈表现和反应社会生活的局限性,甚至划分出这类生活可以用舞蹈表现。因此,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流传开来,似乎只要远离当代现实生活的“神话”、“历史传说”一类的题材才属于才属于舞蹈艺术的天地。这种主张就是一过去流行一时的“艺术分工论”。这种论点,反映了一些人对舞蹈艺术的片面理解和舞蹈艺术巨大潜力的质疑。在舞蹈界存在的“可舞性”于“不可舞性”问题也反映了这一问题。所谓“可舞性”多指生活中原有的舞蹈生活,或是容易舞起来的生活情景,或动作性较强的事物。我们在舞蹈题材上并不反对“可舞性”。但却反对把“可舞性”限制在一个条条框框内。其实可舞性”于“不可舞性”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不可改变的。我们主张“不可舞性”向“可舞性”转化。也就是把原来难以用舞蹈表现的题材,经过创造性的改变转化为可以表现的题材。其转化的关键就是我们根据舞蹈特点去寻找反映生活的视角,运用艺术的创造和想象力对生活题材进行改造和加工,把我们的视角从“表现生活中的舞蹈”转移到“用舞蹈来表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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