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的本体意识

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的本体意识



众所周知,人类文明离不开文化。一般说来,物质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条件,精神文化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反映,是人的思想自我完善的方式。毫无疑问,舞蹈是精神文化概念下的一个艺术范畴。因此,从宏观的角度看,舞蹈存在的根本意义和价值以及其表达的目的和要求在于:表现出人的存在方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这是我们应该明确确立的舞蹈文化理念。

此外,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舞蹈作为文化的历史现实,肩负着文化创造者和文化传播者的神圣责任。因此,编舞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审美创造坐标:舞蹈文化的历史延续性应该创造什么?它传播什么?当代舞蹈文化何去何从?因为编舞的创作过程,即艺术思维的过程,是编舞在舞蹈精神物化中的审美态度和审美价值的自觉过程。因此,无论导演有多自觉,其结果都具有一定的精神自觉的文化取向。这正是编舞应该具备的、也应该认真考虑的文化理念问题。

应该说,改革开放20年来,舞蹈创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无论在题材和内容上,它都突破了长期以来的禁区,正在走向丰富多彩的社会和生活。同时,它在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法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壁垒模式,日益呈现出全方位审美多维探索的趋势。但遗憾的是,能揭示当代人深层心理和当代人具体生活状态的作品寥寥无几。也就是说,目前虽然有很多舞蹈作品和各种表现形式,但真正能体现世界核心和本质的舞蹈作品却屈指可数——人的灵魂的表达和触摸,使我们舞蹈艺术的当代文化品格及其审美的社会和审美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实践再次证明,如果舞蹈创作不注重触及人的灵魂,其作品不仅难以进入更高的艺术境界,而且舞蹈也摆脱不了人们视之为“小儿科”的阴影,只能沦为真正缺乏独立性的附属物舞蹈本体意识。

艺术审美本质的本质,本来就在于对生活的全面思考。通过追寻人的灵魂,抑制浑浊,提升纯洁,肯定真善美,否定假恶丑,是文艺的应有之义。但是,也许市场经济发展过快,舞蹈产业不得不服从经济“场”的游戏规则,舞蹈审美文化的人文精神相对虚化、弱化,使舞蹈产业中的一些人无法承受资本和文化交流逻辑的压力和诱惑甚至有单纯迎合和满足文化消费的享乐主义舞蹈文化。笔者认为,在商品潮的冲击下,在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中,需要暂时消除审美文化性,这是可以理解但必须正视的。因为这种倾向于感性欲望的舞蹈文化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客观历史原因,但也与舞蹈领域缺乏坚定的主体自身审美理性原则有关,与异质文化概念的动摇状态有关在教义面前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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