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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法主义”创作的定义问题及其存在价值的研究

作者:王舒
把“书法主义”的创作形式等同或归属于“现代书法”的范畴之内,是当前书法界较为普遍的认识,这种归纳的方法是否准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使书法这门古老的民族艺术在发展演绎的过程中流源派别更加合理有序,同时也是对“书法主义”这种特殊创作现象的一种反思。
“书法主义”≠书法,它只是在无秩序状态下出现的新的探索形式
“书法主义”创作理念的形成及其相关的作品,是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出来的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虽然脱胎于中国书法,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艺术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它既不能包容于中国书法的学术体系当中,也不能以书法的概念来定位。与中国书法的关系只能说明它的历史,并不能说明它就是中国书法的一部分。冠之以“主义”,更是一种不伦不类的称谓,主义的含义是:“对客观世界、社会生活以及学术问题等所持有的系统的理论和主张”(《现代汉语词典》),而“书法主义”缺少的就是形成体系的理论。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馆长、书法篆刻史论教授肖元先生认为,“用主义来划分流派是西方的艺术标准,用各种主义来评定,事实上是用西洋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艺术,书法变成了各种主义的标榜,对书法无益。这种在中西艺术批评中寻找对应或者往西方艺术批评上靠的做法,只会造成曲解中国文化,东施效颦。”(2003年7月15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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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的独立模式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积累逐步形成,在它的历史进程中始终保持着两个最基本的规则,这就是“写”:与“字”。“写”是技术,“字”是文字,书法就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书写具有实际意义文字的艺术形式。判别一种文艺形式能否称之为“书法”,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这两个最基本的元素。这两个元素在“现代书法”当中尚可见到,在所谓的“书法主义”的作品中几乎是难以寻觅。

1978年,河北人民出版社编印了《中国现代书法选》,1980年6月上海书画出版社又编辑出版了《现代书法论文集》,这两是部较早提出“现代书法”概念的著作,这两部书的共同特点就是对“写”与“字”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这一时期 “现代书法”的定义只是时间上的概念,与后来出现的那种字画结合的“现代书法”有着天壤之别,与“书法主义”的创作更是截然不同。
上个世纪末的八十年代,书法的变革与创新成为了书法界一股强大的思想趋势,突出自我,强调个性,追求作品的风格独立成为了每一位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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