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舞比赛规则
规则1 管辖组织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IDSF(是管辖国际业余舞蹈运动竞赛的机构(以下简称总会)。
规则2 规则适用
2.1 本规则适用於本会所属会员协会,所举办之国际舞蹈运动竞赛,含标准舞、拉丁
美洲舞、新姿舞、美式风格舞、摇滚舞、古典传统舞、现代传统舞、拉丁传统舞。
2.2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执行委员会(Presidium),负责监督本规则之遵守。
2.3 执行委员会可对竞赛规则或筹办单位之特殊事宜,订定补充规定。
规则3 业余规则
3.1 业余的定义
3.1.1 只有国际舞蹈运动总会会员组织,登记之业余选手始得参赛。
3.1.2 业余者旅费、生活费之补助和参与比赛、训练营、表演之所得,和总会同意
颁发之奖金,不视为职业上之收益。
3.1.3 赋与业余选手之其它款项,应经由会员协会,核可之信托基金转发,则此笔
款项不视为职业上之收益。
3.2奖金
任何筹办单位所举办竞赛奖金项目,必须事先获相当的总会会员协会书面同意函。国
际竞赛奖金金额不得多於世界公开赛之标准。
3.3竞赛服装上的广告总会授权之比赛项目,其赞助厂商的广告,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
装上,约40平方公分。印制在选手背号上的广告,则以长21公分、高5公分,成一线排列
,大小不得超过号码之20%。
规则4 业余身分的恢复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执行委员会,得依会员国协会之要求对某一人士之业余身分重新恢
复。
规则5 赛级区分
5.1 世界锦标赛
5.1.1 成人与青年
a) 世界锦标赛举办之种类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洽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 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限成人)。
ad) 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遵照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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