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艺术的开发——追溯中国舞蹈史

追溯中国的舞蹈史,在可供查证的史书典籍中,尚未见有关舞剧艺术起源的记载。但是,具有戏 剧因素的乐舞却可追溯至公元前11世纪左右的西周时期。著名的《大武》就是综合了舞、乐、诗等艺术形式,表现武王灭商这一历史事件的情节性大型歌舞。此后出现的《九歌》(公元前300左右),虽具有更强的舞剧因素,但依然不是我们今天所共识的严格意义的舞剧。至于明、清以后,舞蹈融入戏曲的史实。  
  作为一门独立的艺术形式,中国舞剧于本世纪30年代初见端倪。
  
  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外来艺术”的引进。吴晓邦、戴爱莲、梁伦等新舞蹈艺术的先躯都为此做出过有意义的探索,但是舞剧需要较高的经济投入,相对庞大而稳定的专业演出队伍以及具有现代化装置的剧场等,显然动荡的社会环境,很难具备这样的条件。此外,舞剧艺术是舞蹈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它所应具有的基本特性:戏剧性基因,广博的题材容量,完整的人物塑造以及综合多种形式的复合化呈现,世纪初叶的中国舞蹈,其自身发展也未见成熟到足以产生综合性的舞剧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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