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路梆子剧目老三篇改编者的商榷”的商榷

关于对《北路梆子剧目“老三篇”改编者的商榷》的商榷

张斯直

拙作《北路梆子剧目“老三篇”揭秘》在忻州日报2013年1月6日和1月13日连载后,引起一定的反响。近日又读到忻州日报于2月3日发表的冯丰年同志的《关于北路梆子剧目“老三篇”改编者的商榷》一文。文中提出一个问题,即北路梆子老三篇是集体创作,不是武承仁一人所作;如果说是武承仁一人所作,是与武承仁的初衷相违背。针对这一问题,我特做如下说明:

一、我坚持认为北路梆子剧目“老三篇”仍是武承仁自己改编。由于自己孤陋寡闻和条件所限,我研究北路梆子剧目“老三篇”手头的资料主要是《武承仁戏文选》(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10出版)这部书中收集了武承仁先生创作的11部剧本,前三部即是“老三篇”《金水桥》、《王宝钏》、《血手印》。在这三部剧本的附记中都没有说是集体改编。可见武承仁先生对集体改编并不认可。(如果是集体改编,怎么会将剧本署名权只收录到自己名下而不具合作者的名字呢?)

二、关于冯先生文中提到的集体改编问题。冯先生认为“老三篇”是“数位剧作者、戏研者和表演艺术家集体改编。”我学识浅陋,不懂集体改编的含义。但我知道戏剧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参加者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在戏剧的排练过程中,导演、演员要提一些意见,上级文化界领导在看后要进行把关,也要提一些意见,戏剧界同仁在看后也要提一些意见,如此等等,那么在剧本上演后,是否编剧的署名权就是集体,而非编剧本人?值得探讨。再者集体创作和执笔又是怎样的关系,笔者也有疑惑。难道在创作剧本的过程中,武承仁先生就是拿了拿笔,起了个摆设作用?在创作过程中,是大家口授,武承仁先生记录还是什么?这符合戏剧的创作规律符合文学的创作规律吗?


三、武承仁先生为我们解开改编者之谜。在《武承仁戏文选》这本书中,武承仁先生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说明了“老三篇”的改编是他而非别人。第一、在书的自序中武承仁先生附了著名剧作家华而实给他和贾桂林写的诗。给贾桂林诗的题目是《赠表演艺术家贾桂林“艺名小电灯”》,给武承仁先生诗的题目是《赠剧作者武承仁》。华而实给的诗把表演者和创作者截然分开。华而实明确《金水桥》剧本主要表演者是贾桂林,编剧就是武承仁。(没有把贾桂林也作为编剧之一。)在给武承仁的诗中,热烈称赞武承仁的写作能力,说“传世还输笔作矛。”又说“巨匠通才相爱重,几回心醉拜忻州。”对武承仁才华的爱慕溢于言表。由此不难看出,在华而实眼中,武承仁就是金水桥当之无愧的编剧。二。在给金水桥剧本写的附记中,武承仁先生说该剧在1985年获得了优秀编剧奖。附记不言而喻是武承仁先生个人获得了编剧奖,照冯先生的解释,这编剧奖应该给众多人,而不应该是武承仁独自享有。(甚至贾桂林也应该有)三、武承仁先生在附近中也对那些冯先生所说的“所谓的参与改编人”(集体创作)做了说明。他在剧本《王宝钏》后记中这样写道:“······贾桂林代表剧目之一。参加本剧讨论审定者有山西省忻县地区北路梆子剧团团长郭开科、贾桂林,导演周玉和,文化局创作人员冯福恒、解久城等。”附记中明确肯定这些人是剧本“审定讨论人”,不是剧本创作者或改编者。这也从侧面回答了冯先生所说的“这些人参与创作、共同创作的”定论。四、凡是与武承仁先生合作创作和改编的,武承仁先生都要注明。在戏剧界就我所知,武承仁先生是德高望重的,也是实事求是的。他对参与剧本创作的合作者都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在他的这部戏文选中,剧本《续范亭》和《五台县令》就是合作而来的作品。武承仁先生都在附记中给予了说明。当然对于没有说明合作者的剧本,显然就是武承仁先生自己创作和改编的。(因为是收录在了他本人的戏文集)

以上说明,北路梆子“老三篇”的确是武承仁先生改编的剧本,应该没有异议;至于冯先生所说的“那一些人”也参与了改编,老三篇是集体创作,我不敢苟同,因为武承仁先生认为,那些人是“讨论审定者”,不是具体改编者,“老三篇”作者是谁至此也就可以清楚。说“老三篇”是武承仁先生所作不仅符合历史真实,更符合武承仁先生的初衷,根本不存在违背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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